一、防震减灾行政许可事项
1、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确定
2、重大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核准
二、防震减灾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泫》
3、国务院《地震安全性评价条例》
4、《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
5、《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国标GB18306-2001 三、防震减灾行政许可申请条件
1、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按照《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图标GB18306-2001,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2、建设单位拟建下列工程,必须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核和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行政许可:
(一)交通运输:
1、500米以上隧道、高速公路、公路干线上的特大桥。
2、铁路干线上的特大桥梁;地铁工程。
3、国际、国内重要的干线机场。
4、2万吨以上的港口、码头。
(二)能源水利:
1、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或规划容量80万千瓦以上的火力发电厂和装机容量20万千瓦以上的水电站;300千伏以上的变电站。
2、海洋石油平台;区域性输油、输气管道。
3、大型水利枢纽;位于大、中型城市市区内或上游的I级档水坝(堤防);重要泄洪闸、节制闸(I级)。
4、大、中型城市的大型供气、供水、供热主体工程。
(三)工业与民用建筑:
1、高层建筑80米以上,以及单体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贸易、金融、商场、宾馆等公共设施。省、市电力调度中心大楼。
2、铁路干线上大型车站的候车室和枢纽的主要用房。
3、大功率(200千瓦以上)广播发射台、省级广播电视中心、200米以上的电视发射塔。
4、省、市中心长途电信枢纽建筑;邮政枢纽。
5、省、市、县级中心医院主体建筑。
6、6000座以上体育馆(中心),大型展览馆,存放国家一、二级文物的博物(档案)馆。
(四)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
1、核电站、核反应堆、核供热装置,核废料处理工程。
2、易燃、易爆、易腐蚀、易污染物质的太中型实验、检验和仓储等工程,以及研究、中试生产和存放剧毒生物制品和天然人工细菌与病毒(如鼠疫、霍乱、伤寒等)的建筑。
3、大中型炼油、化工及石油化工、化纤等工程。
(五)其它工程:
1、重要军事工程、各级人防指挥中心。
2、业主、建设单位或其他要求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 四、防震减灾行政许可的受理部门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和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由市地震局统一受理;地点:市行政审批中心三楼地震局窗口。联系电话:51561551
五、防震减灾行政许可所需材料目录
1、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核表
2、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3、建设工程平面规划图
六、防震减灾行政许珂程序及服务承诺
1、申请人将申请许可所需全部材料送地震局窗口
2、市地震局对送交的材料进行审核。一般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当日办理。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与做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商定进行安评的时间。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审定,自安评报告送达地震局窗口为3个工作日内完成。
3、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签发核准意见。
4、建设单位委托联系地震安仝性评价实施单位。 |